新規:深化環境監測改革 焉能造假?
發布時間:2017/10/25 16:25:56
導讀:2017年9月中共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下稱“意見”)指出因“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屢禁不止以及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導致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問題突出,為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意見》作出重大部署,重拳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以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真全準”。
1.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如何處理?
根據《意見》要求,地方各J黨委和政府應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承擔L導責任,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政府負責人可能面臨環保部或省J環保部門的公開約談,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同時,制定L導干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明確違法行為查處及責任追究;并明確規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對干預環境監測的行為記錄事項和方式,確保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2.排污單位環境監測行為如何規范?
對于企業來說,環境數據造假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造假成本低、收益大,為保證對“造假者”的零容忍,就需要規范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行為,并對“造假者”作出重懲。
《意見》明確提出,嚴格落實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數據。對于重點排污單位要求其自行監測與環境質量監測原始數據直傳上報,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應當依法安裝使用,保證正常運行,逐步實現全國聯網。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取消了環境保護部門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由重點排污單位自行校準,保證監測數據的完整有效,理順自行監測數據的責任關系。
關于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的行為,《意見》規定了嚴懲措施:
(1)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2)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3)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同時,《意見》創新提出“聯合懲戒”的措施,各J環保部門應當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從而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3.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質量如何保證?
《意見》準確界定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對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實行“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此外,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持證”,建立覆蓋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評價和綜合分析報告編制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并規范化使用儀器設備以及標準物質。
為保證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依法開展工作,《意見》明確提出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開展“雙隨機”檢查,嚴肅查處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弄虛作假行為,并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特別是,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存在實施、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將會被依法從重處罰。而環境監測機構若因其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不J將面臨行政處罰、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還會面臨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在省J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被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15〕56號)、《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2016)之后,中共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再一次發文深化環境監測改革,嚴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性,以充分發揮環境監測作為保護環境的“頂梁柱”基礎作用,進一步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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